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最新运行进展,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调解工作相关情况,并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下称《年度报告》)及一批知识产权调解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兼顾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
《年度报告》显示,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我国全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在58起案件中适用该制度,判赔总额达20.5亿元;而自法庭成立以来,判赔额超1000万元的案件已达73起,赔偿总额累计高达52.4亿元。
高额赔偿案件数量和金额的显著增长,是否意味着赔偿金额越高越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又是如何协调“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之间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表示,近年来,知识产权高额赔偿案件不断增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第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落实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要全面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近年来,民法典及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均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因此,高额判赔是积极贯彻政策精神、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直接体现。第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由知识产权客体无形性、侵权行为隐蔽性以及当前市场环境下侵权仍较为多发等特点所决定的客观需要。第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也是我国经济科技长足发展和市场规模扩张、企业成长壮大、市场竞争加剧等的直观反映。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企业核心资产和市场竞争利器,其市场价值越来越大,侵权行为危害程度也随之增大。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案件越来越聚焦‘高精尖’技术领域,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量和占比逐年攀升,高额赔偿案件数量和赔偿金额都随之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技术秘密高额赔偿案件占比较高,但专利高额赔偿案件也屡见不鲜。这些高额赔偿案件,与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创新程度和价值贡献相适应,与我国产业创新和市场竞争状况相符合,也与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对应。”他表示。
在郃中林看来,严格保护和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保护“一枚硬币”的两面:严格保护是前提和基础,利益平衡是目标和结果。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司法机关始终高度关注利益平衡。一是实事求是确定赔偿。在对创新程度高、侵权危害大的情形加大赔偿力度的同时,对创新程度一般、侵权情节轻微的情形,适当从低判赔。二是加大对批量维权诉讼牟利案件的治理。这两年来涉及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批量维权诉讼大幅下降。三是对滥用权利等非诚信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多举措强化技术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也是国家创新体系与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构成。自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高度重视技术秘密保护,共受理相关实体案件343起,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级高级法官张新锋介绍,法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技术秘密案件的审理工作:首先,坚持依法保护,彰显严格保护理念。一是用足用好证据规则,全方位打击侵权行为。“蜜胺”案、“新能源汽车底盘”案先后入选2023年度和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香兰素”案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整体评价,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二是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人形成有力震慑。比如,2024年审结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元,最近审结的“玻璃机”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3.82亿元。
其次,坚持规则引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一是创新裁判方式,强化裁判执行力度。积极探索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确保裁判得到自动履行和全面落实。二是厘清侵权责任,全链条打击侵权行为。比如,“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案对侵权行为进行溯源式打击,确定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判赔1.66亿元。
再次,坚持利益平衡,努力推动实质解纷。比如,“尼龙原料工艺”案促使中外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并促进后续合作,在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同时,彻底化解众多企业面临的停产和赔偿风险;“氯乙酸工艺”案在一次性和解全部在诉案件的同时,通过达成多项技术许可,实现共赢。
大力整治“内卷式”竞争
当前,“内卷式”竞争已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其形成原因复杂多元,从知识产权视角审视,以下三方面因素尤为值得关注:一是垄断行为滋生“内卷”,二是创新不足助长“内卷”,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剧“内卷”。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治理“内卷式”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秩序,已成为业界普遍关心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整治“内卷式”竞争、激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市场公平,法庭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首先,强化司法反垄断,严格规制垄断行为。自成立以来,法庭已在66起案件中认定垄断成立。其次,加强创新保护,推动竞争水平提升。依法积极适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有效打击专利侵权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从低质低价竞争向高质量竞争和创新竞争转变。再次,聚焦治理恶性竞争循环,严格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打击以窃取、利诱、胁迫、有计划有组织“挖人”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着力阻断由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向下竞争”的恶性循环,划出公平竞争底线。
“下一步,法庭将从以下几方面探索深化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首先,持续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严格依法规制头部企业掠夺性定价和其他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防止‘赢家通吃’挤压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提升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其次,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机衔接。依法受理和裁判反垄断执法后继民事诉讼,同时积极将民事诉讼中发现的垄断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形成执法司法合力。”该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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