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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域外当事人送达时应平衡好“采取一切合理努力”与“防止程序滥用”

发布时间:2026-02-06 09:22:01 作者:刘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向域外当事人送达时应平衡好“采取一切合理努力”与“防止程序滥用”
  ——(2024)最高法知行终142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三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明确人民法院在向涉外案件中难以找到的域外当事人送达时,既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要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妨碍诉讼进行,在依法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坚决避免由恶意规避送达导致的程序不当拖延。
  三案涉及名称均为“具有不同用户终端的多媒体通信中跨层优化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赛某公司、王某妮、王某军为专利权共有人。其中,王某妮系美国籍,王某妮、王某军为同胞姐弟,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王某军之妻。针对亚某公司就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均认为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未支持亚某公司的主张。亚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案二审过程中,王某妮拒绝确认送达地址并拒绝应诉,法庭依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和渠道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二审诉讼法律文书,包括:按照王某妮本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同期审理的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54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民事案件中其本人签名的上诉状中提供的美国地址,通过中美官方邮政机构邮寄送达并已被实际签收;通过王某妮本人在该三案一审中以及上述关联专利侵权民事案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作为本专利权共有人赛某公司的住所地、电子邮箱)送达;通过同案亲属(即王某妮胞弟王某军及其妻子)及一致行动人(即作为涉案专利权共有人的赛某公司和王某军)转送;通过王某妮提供的中国境内其他有关地址(包括其与赛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境内地址和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境内地址)送达;两次通过公告送达并均已届满法定期限。二审第二次庭审中,在法庭充分释明对王某妮的送达情况后,赛某公司和王某军仍以法院未依法向王某妮送达为由,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海牙送达公约第十条第一项关于涉外邮寄送达的规定以及美国未对该项规定提出保留等相关事实,本案中的涉外邮寄送达应当认定构成有效送达,二审法院所采取的其他送达措施也均是为了更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王某妮作为本案共同一审第三人和本专利权共有人,在二审法院已依法完成对其送达,其明知或应知本案开庭安排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而且,作为王某妮的同案亲属及一致行动人、也是本案共同一审第三人和本专利权共有人的赛某公司和王某军已到庭全程参加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并就案件所涉全部争议问题实质陈述意见,即使王某妮未到庭参加诉讼、赛某公司和王某军在本案第二次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也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与认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本案进一步丰富了涉外送达司法实践,在依法保护外籍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同时,也对当事人利用外籍身份刻意规避送达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坚决说“不”,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涉外审判工作的整体效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将海牙送达公约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结合,在邮寄送达已获成功后仍“采取一切合理努力”进行了其他送达尝试,合理平衡了严格遵守国际条约、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正当程序与打击程序滥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护各方利益的同时有效避免由恶意规避导致的程序拖延。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