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到来之际,《数字法治》期刊紧扣本次活动主题——“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法庭的支持与指导下,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与AIGC可版权性、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与产业创新融合、开源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前沿议题,推出一组具有前瞻性、原创性、实践性的学术文章,希冀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本组文章在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首发,并将在《数字法治》2026年第2期和第3期陆续刊发)
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司法理念与实践路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夏道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
课题组成员:汤茂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吕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曹美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顾鸿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信息组组长;王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孙相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目次
一、引言
二、现状:江苏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实践
(一)江苏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基本情况
(二)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现状
三、问题: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堵点与难点
(一)研发端:创新主体权益保障存在难点
(二)运用端:产业转化存在法律盲点
(三)保护端:保护成效尚不能满足创新主体需求
(四)服务端:司法保障制度机制存在短板
(五)管理端:部分科创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
四、路径: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完善方向
(一)聚焦审判理念更新,主动适应形势要求
(二)聚焦利益平衡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三)聚焦创新主体需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四)聚焦裁判规则创新,规范引领产业发展
(五)聚焦制度机制创新,提升司法保障效能
(六)聚焦审判职能延伸,培育良好创新生态
五、结语
内容提要: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研发端保障创新主体权益、运用端促进产业转化运用、保护端提升保护成效、服务端完善制度机制,以及管理端部分科创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够等方面。对此,应坚持关键领域严格保护、新兴领域平衡保护、未来领域适度容忍、深度融入全链治理的司法理念。在此基础上,司法措施应进一步聚焦利益平衡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聚焦创新主体需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聚焦裁判规则创新,规范引领产业发展;聚焦制度机制创新,提升司法保障效能;聚焦审判职能延伸,培育良好创新生态等举措。
关键词:科技创新 产业创新 知识产权审判 司法保障 利益平衡保护
一、引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应对外部复杂严峻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桥梁和纽带。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大省“挑大梁”,本文在总结司法服务保障科技链与产业链融合发展总体情况的基础上,深度剖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期为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供参考样本。
二、现状:江苏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实践
(一)
江苏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基本情况
江苏省创新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态势良好。截至2024年底,全省区域创新能力排名居全国第二,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达3.33%。本文通过调研发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方面尚存在一些堵点卡点:一是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不足。少数企业研发不够,直接利用他人实验数据申请专利。二是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不够。据统计,2024年前沿技术成果中只有10%-30%被应用于实际生产中,能够真正形成产业的科技成果仅为其中的20%。三是科技成果供需衔接不畅。一些高校及科研院所研发侧重成果的突破与前沿性,与企业协同创新不足、关注市场需求不够,产业化导向有待加强,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实际应用脱节的现象值得关注。这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高质量创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二)
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江苏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严厉惩治侵权行为,加大对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创新成果以及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大胆探索裁判规则,积极回应技术革新与新兴业态对司法提出的挑战,形成一批标杆性裁判并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研究出台服务保障“科技创新走在前”行动方案、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二条司法举措、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二十条司法措施等,维护公平诚信创新生态;深化与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努力为助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尽管如此,对江苏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技术类案件的态势分析显示,江苏法院在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5年来,江苏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技术类案件共7122件,其中,民事案件7068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分别为37件、17件;共审结7206件(详见图1)。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占比大,技术合同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增幅较大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和技术合同纠纷占比均达85%以上(审结案件案由分布详见图2),反映出公众尊重创新、尊重知识的意识仍需进一步深化,一些经营者恶意侵占、使用他人技术成果,因未有创新成本而以低价恶性竞争、“内卷式”竞争等现象,需引起关注。技术合同纠纷新收案件从2020年的370件增长至2024年的804件,增长率为117.3%,反映出技术成果转化在愈加受到重视的同时,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尚需进一步强化。一些当事人守约意识淡薄,转化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约定不明,创新与转化衔接不畅,实验室成果产业化程度有待提高等问题,制约了产学研深度融合和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此外,企业技术秘密被侵害情形显著增多,新收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从2020年的46件增长至2024年的95件,增长率为106.5%,其中82.3%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与员工“跳槽”直接相关。侵权人为获取竞争优势、抢占市场份额,非法取得、披露、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导致此类案件增多,不仅使企业失去关键技术支撑,延缓产业创新进程,甚至导致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同时,这也暴露出部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薄弱,对离职、“跳槽”员工的脱密管理、保密约束等制度建设不完善。
2.案件数量、类型分布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特色紧密相关
南京、苏州、无锡、徐州四个地区法院的新收、审结技术类案件数占比分别达82.91%、83.94%。除4个法庭具有集中管辖技术类案件优势外,案件数量与类型也与江苏地区创新能力、产业特色、产业集群区域分布等因素密切相关。例如,南京是首座“中国软件名城”,南京法院受理的通信技术、计算机软件等领域案件较多。苏州是全国重要制造业基地、产业科技创新中心,苏州法院受理涉及科技创新的技术类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其中一些案件涉及半导体、高端医疗设备、生物医药、稀土、新能源、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重点发展产业。再如,江苏省作为中医药大省,泰州、连云港医药产业是其优势产业,因此该地区法院受理的涉医药技术合同纠纷相对较多。
3.前沿科技领域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也产生知识产权新问题,亟须裁判规则指引。近年来,江苏法院受理的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等案件开始增多。例如,2024年江苏法院审结2起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对使用“文生图”软件修改提示词后生成的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作出认定。此外,数字技术也催生了新型信息传播途径和商业模式,网络平台侵权纠纷日益增多。2024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涉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纠纷8941件,涉及音视频、直播、电商、社交、游戏等不同类型互联网平台,产生了游戏代练、竞价排名、数据搬家、网络测评“有踩有捧”、数据污染等多种新型侵权行为,相关领域竞争秩序需要加强司法规制。
三、问题: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堵点与难点
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全链条中,司法在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上还存在以下堵点与难点。
(一)
研发端:创新主体权益保障存在难点
1.职务发明认定界限模糊
根据《专利法》规定,员工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完成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成果一般归属单位。在实践中,对于“本职工作”“原单位分配的任务”与发明创造“有关”的判断仍缺乏清晰标准。若要求发明创造与员工在原单位本职工作中涉及的研发项目须在研究方向、技术思路及相关原理上完全一致,可能导致大多数科技成果被认定为非职务发明,不利于鼓励单位加大研发投入;若简单要求发明创造与本职工作内容的技术领域相关,则大部分发明创造会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归于单位,不利于调动技术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要实现单位与研发人员利益平衡、双向激励技术创新,需要对“有关”予以妥当解释。
2.奖励报酬标准精准适用难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与科技人员可以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但双方未约定且企业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奖励的最低金额,并根据不同情形设置报酬标准为“科技成果转化或许可后的净收入,或者成果投资作价后不低于50%,自行或合作实施的,3-5年内不低于营业利润的5%”。法院如何依据个案情形确定合理且符合实际的报酬,以降低企业负担、激励创新,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调研中,不少企业反映在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中,企业投入巨大,如医药领域前期分子设计、中期临床研究,法院在确定报酬奖励时对投资成本等非技术因素产生的收益考虑不够;还有的职务发明人仅参与阶段性成果或部分技术内容的研发,有的职务发明人虽参与全过程研发,但并非重要贡献人员,若法院简单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确定发明人应获取的报酬,可能造成企业以及其他发明人的分配不公。
3.恶意阻碍创新行为时有发生
近年来,当事人抢注商标、恶意申请专利、恶意将他人作品进行登记以及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案件频发,利用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恶意诉讼阻碍对手上市,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事项拖延诉讼,利用侵权产品恶意中标、低价销售,反复无效他人专利,恶意挖角、抢夺人才等恶意竞争、“内卷式”竞争现象层出不穷,扰乱了诉讼秩序和竞争秩序,影响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产业迭代升级,严重破坏创新生态。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对恶意阻碍创新行为的规制力度还不够。
(二)
运用端:产业转化存在法律盲点
1.技术合同约定引发法律风险
技术合同是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重要法律文件。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以下问题:第一,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产学研各方在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服务协议中往往对交付技术的内容、条件、产业化前提、验收标准、阶段性或改进成果归属、风险分担、违约责任等约定不明,影响产业化推进,引发纠纷,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认定难、利益分配难。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使用权能否作为投资入股标的持有争议。第二,合作方对法规或标准调整影响合同履行认识不足。在医药产业,新药生产及上市均应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若药品技术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因相关法规或标准调整,或一方技术成果本身的缺陷导致合同相对方无法获得批件,可能导致纠纷产生,从而影响产业化进程。第三,合同条款隐藏技术垄断风险。技术许可或转让交易中可能存在“反向支付协议”,即专利权利人承诺给予竞争对手直接或间接利益补偿,而要求其不挑战专利权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相关市场,涉嫌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技术垄断,需引起重视。
2.价值评估难
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在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中,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或许可使用费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考量依据。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其价值客观上较难评估。部分评估机构未能全面深入了解创新成果研发的技术背景、创新程度和市场前景等因素,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尽合理,可能导致评估出来的价值或许可费偏离实际,从而使得对知识产权价值或许可费评估报告的证据审查成为实践中的难点。
3.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缺乏明确规则指引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发展,在赋能经济社会、产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在涉人工智能案件中,用户输入提示词与人工智能交互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生成内容的权利主体归属,以及利用大模型训练、使用蒸馏技术对数据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问题亟待研究。在涉数据权益案件中,数据产生、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范围与边界认定等尚未形成共识。在涉互联网平台侵权案件中,随着互联网平台规模的扩大和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角色和行为模式趋向多元,平台的责任边界也日益模糊,亟须规范与治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裁判往往涉及通信、人工智能、芯片等产业创新发展,业界亟须法院就专利池许可费等难点问题积极研究、大胆裁判,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中国法院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提供中国司法裁判规则。
(三)
保护端:保护成效尚不能满足创新主体需求
据调查,2024年中国企业遭遇专利侵权但未采取任何维权措施的原因中,受维权过程耗时过长因素影响的比例高达67.7%,因维权获得的赔偿金额较低而放弃维权的比例为35.1%。江苏法院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解决这些难题,以司法审判引领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但调研中,仍有部分创新主体反映,在维权过程中存在取证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等有待进一步解决的实践难题。
1.取证举证难
调研中,知识产权维权取证、举证难是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如人工智能算法、侵权底层密码、互联网侵权损失等方面证据难以取得,涉及商业秘密的维权问题尤为突出。因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侵权行为隐蔽性强,侵权人的生产工艺等证据权利人客观上不易自行收集,加之一些权利人取证、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导致诉讼中权利人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商业秘密被侵害以及受损害程度等事实。
2.维权成本高
少数案件中,法院判赔数额与知识产权价值、侵权情节等不相匹配,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具体表现为:第一,因当事人未充分举证,或者法院审理中忽视查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事实、未能积极释明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等均会造成赔偿数额未达到权利人预期,影响权利人的维权动力。第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率较低。2023—2025年,江苏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分别为89件、83件、84件,虽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实践中因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赔偿基数确定难及当事人举证不充分等原因,导致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额的案件比例不高。第三,符合新兴领域发展特点的侵权赔偿数额确定规则尚待研究。一些判决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未充分考虑产业创新发展状况,如在涉长短视频侵权的部分案件中,侵权赔偿数额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相比仍然偏低,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3.诉讼周期长
审判效率直接关乎权利人创新权益能否及时兑现,进而影响创新热情和整体营商环境。案件审理周期若超过技术或产品更新迭代周期,可能导致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或在国际竞争、应对海外诉讼中丧失优势地位。此外,先行判决、临时禁令作为解决诉讼迟延、保障权利人及时止损的重要制度,在实务中适用不多,制度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四)
服务端:司法保障制度机制存在短板
1.管辖机制不尽完善
一方面,“不愿管辖”“不敢管辖”的理念需要转变。囿于管辖权行使规则不清晰等原因,少数法院对确定管辖的标准不熟悉,存在“该管不管”“能管不管”等现象。另一方面,现有技术类案件审判机构布局需要完善。从全国来看,江苏各地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同时各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具有区位优势,申请获得技术类案件管辖权的呼声较高,现有技术类案件审判机构布局不能满足区域创新发展和服务保障江苏经济大省“挑大梁”的现实需求。
2.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有待健全
近年来,江苏法院探索建立了专职技术调查官以及借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专利审查员辅助查明技术事实的兼职技术调查官并行模式,但实践中仍存在技术调查官专业技术领域覆盖不全的问题,特别是缺少生物医药、种子基因、芯片等领域专家。此外,少数法官还存在过于依赖技术鉴定的倾向,进而造成重复鉴定,增加失密风险。
3.协同保护衔接机制存在堵点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的实际运行和功能发挥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然而,这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知识产权效力稳定性是审查判断侵权与否的前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效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不能对专利、商标权效力状态进行评价,民事侵权诉讼需要等待行政审查结果才能启动,可能导致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周期相应延长。二是协同办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机制尚需完善。调研中,较多企业反映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较难、损失认定标准不一,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不完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管辖标准不统一,刑事案件提级管辖需要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配合,但这方面的机制落实存在堵点等问题。
4.案例指引功能发挥不足
近年来,江苏法院积极发布知识产权年度典型案例和相关主题案例,为创新主体、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着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但调研中,仍有企业建议法院进一步拓展企业接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渠道。
5.高层次司法人才匮乏
专业化人才队伍是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司法能力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当前,伴随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竞争更加激烈。少数审判人员缺乏全局思维,对国际国内形势状况与产业发展特点认识不足,存在机械司法现象,制约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第二,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短缺。审判机关普遍缺乏能准确把握产业创新特点与国际竞争趋势、具有理工科背景与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水平亟须提升。第三,审判队伍缺乏稳定性。有的基层法院尚未形成由固定法官和合议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格局,有的人员交流频繁,导致专业化人才储备与审判经验积累不足,影响审判质效。
(五)
管理端:部分科创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
当前部分科创企业对知识产权缺乏战略布局,前瞻性思维缺失,风险应对能力不足。
1.部分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有的中小企业存在“重研发投入、轻检索确权”的认知偏差,导致无序研发、研发资源浪费与侵权风险叠加,科创企业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或管理团队;有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制定有效保密措施和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还有的企业档案意识不强,未及时固定研发、侵权及损害发生等相关证据,导致维权败诉或未获得预期较高赔偿额。调研中,较多企业希望法院发布诸如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等方面的工作提示,说明司法在延伸审判职能、指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与战略布局能力等工作方面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2.海外风险应对存在短板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经营日渐增多,而部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与风险防控措施滞后,导致“出海”开拓市场时容易遭遇知识产权围堵。据调查,2024年我国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比例为2.7%,较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作为数字经济代表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遭遇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比例最高,为7.9%;被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居多,企业在对接应诉律师、技术专家以及获取维权途径等方面需求迫切。调研中,有较多企业反映涉外诉讼中维权与应对困难,缺少专业化服务,面临“不敢诉、不会诉”等问题。
(三)
四、路径: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完善方向
(一)
聚焦审判理念更新,主动适应形势要求
1.关键领域严格保护理念
对于创新程度高,尤其是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发明创造,应给予相对较强的保护强度、较宽的保护范围和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支持引导“专精特新”等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国家重点产业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原始创新能力提高。
2.新兴领域平衡保护理念
涉新兴领域创新发展的案件审理应注重平衡创新者与使用者、经营者、传承者等主体利益,平衡创新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当前利益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在推动创新发展的同时,不断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
3.未来领域适度容忍理念
量子计算、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创新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和一定的风险。司法应准确把握立法目的、价值,妥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创造性适用法律兜底性规定、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在确定研发者法律责任时,应有适度容忍和风险共担的理念,鼓励创新者尝试和探索,让创新者充分享受当今智能经济时代和国家赋予的激励创新的红利。
4.深度融入全链治理理念
深入研究创新要素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具体应用及问题,强化裁判引领作用,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机械司法。积极探索司法深度参与国内创新治理以及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实践路径,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以及我国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为破解知识产权保护难题提供“江苏经验”“中国智慧”。
(二)
聚焦利益平衡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1.依法认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
科技成果权属清晰是产业转化的前提。要依法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切实尊重和保护创新者权益,保障其在技术路线选择、成果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决定权。审理涉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权属认定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员工在原单位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与案涉发明创造技术领域、技术手段的关联关系等因素,合理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有效平衡技术人员与单位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利益关系。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中“有关”的认定,并不要求两个技术方案涉及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完全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个案审理中应当考虑发明创造与本职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大致相同的技术问题,原单位有无此项发明创造的研发意向、计划或立项方案,涉案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手段与本职工作中形成的技术手段是否存在相同、相近或一定程度的关联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具有相关性。
2.保障创新主体获得奖励报酬等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涉知名科学家、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案件,切实维护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权益。加强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部门的协调,妥当审理涉及创新人才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因人员“跳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人才正常流动与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之间的界限,兼顾竞业限制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在审理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科技创新质量、价值、许可使用费、发明人对发明创造完成的贡献程度、转化运用过程中单位的投入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发明人应当获得的奖励和报酬。审理发明人资格纠纷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发明创造的技术背景、发明目的、技术贡献、实际效果等因素,准确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3.加强对阻碍科技创新行为的综合治理
依法惩治“内卷式”竞争,严厉打击恶意比价、商业诋毁、恶意挖角、恶意阻碍上市以及恶意获取、使用、破坏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等行为,禁止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以及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引导形成优质优价、诚信创新、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批量诉讼统筹管理,利用大数据开展智能化分析应对,探索建立关联案件信息披露机制,依法严格审查权利来源,依法支持合法权利人的正当诉求,对于恶意取得知识产权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依法支持被诉经营者赔偿损失等合理诉求,并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司法惩戒,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推动源头治理。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联合有关部门完善“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三)
聚焦创新主体需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1.完善适合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证据规则
针对实践中一些证据难以收集或实际由侵权人掌握或控制、权利人无法获取的情况,应充分发挥证据保全、调查取证、证据披露、举证妨碍等制度效能,灵活适用举证责任转移等规则,妥当认定微信、微博等电子证据,依法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司法实务中,在难以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以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时,可以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图纸、被诉侵权人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申报审批的生产工艺等证据的证据效力。完善证据提交命令规则,有责任提供证据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可以推定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必要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民事制裁。加强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知识产权价值、许可使用费等评估报告的司法审查,必要时征询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意见,确保评估结果与创新程度、市场价值等相匹配。
2.精细化确定赔偿数额
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类型、创新程度及其价值、侵权情节及其损害后果、行为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精细化确定赔偿数额。被诉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状况、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理损害赔偿标准等,均可作为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在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难以准确计算,且无许可使用费参照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裁量性赔偿方式,根据在案证据合理认定相关计算因子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或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合理赔偿标准确定基数,并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手段、规模、后果等因素确定惩罚倍数,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作用。
3.不断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涉及重大科技创新、市场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或技术,以及当事人通过诉讼突袭阻碍竞争对手上市等知识产权案件,建立快审快结“绿色通道”,确保创新成果获得及时有效保护。案件审理中,通过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充分运用多元机制查明技术事实,审慎适用技术鉴定方式,依法积极适用涉外邮寄送达、视情采用电子送达等工作举措,缩短案件办理周期。积极适用先行判决、行为保全等临时保护措施,对侵权定性争议不大且在审理期间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可以依权利人申请,在一审判决、先行判决作出的同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于临时禁令审查判断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组织专家听证、邀请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等多元机制尽快审查确定。畅通诉调对接渠道,推动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非诉方式化解侵权纠纷,满足创新主体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
(四)
聚焦裁判规则创新,规范引领产业发展
1.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数据权益、标准必要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
加强对涉及人工智能、开源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标准必要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研究。准确把握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律和趋势,探索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归属、侵权认定、利益分配规则及治理措施。依法合理认定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严格审查相关证据,着重考虑自然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智力劳动投入和独创性贡献,审慎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加强数据权益保护与安全治理,综合运用著作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等手段,依法审理数据产权归属、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纠纷,规制非法获取、使用、买卖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资源和数据集合行为,妥当平衡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关系,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与高效流通。加强对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审理,大胆裁判确定专利池许可费等规则,为推动我国通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中国规则。
2.合理认定涉网络侵权的平台责任
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依赖于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如果过度强调规范而忽视发展,可能抑制平台创新活力;但如果缺乏合理规制,又可能导致权利人受损、平台无序竞争等问题。由此,审理涉平台“二选一”、数据搬家、关键词搜索、算法推荐等案件时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推动平台自治理念,根据平台性质、技术能力和经营模式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平台过错及责任,有效遏制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阻碍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健康发展。
3.依法审理技术合同纠纷
审理产学研融合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技术开发、转让与许可、技术出资融资等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结合技术特点与服务内容合理认定双方权利义务,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运用。第一,妥当认定合同效力及法律责任。审慎认定合同无效、解除,尽可能维持合同效力,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当事人履行情况、主观过错以及技术特点、行业惯例、政策调整、研发风险等因素,准确解释合同条款,合理认定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基于技术研发过程长、不可控风险大等问题,可以引导产学研各方采取分阶段付款方式,妥善分配研发风险。第二,合理认定涉医药技术转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充分考虑医药技术创新、行业特点以及国家药品注册、审批制度、政策等对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合同履行的影响,审慎认定药品与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情形,依法合理确定医药技术创新及转化过程中的侵权、违约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三,积极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纠纷调处力度,促成双方达成技术成果许可、转让协议,推动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第四,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反垄断审查。对于技术许可或转让交易中,当事人达成的由专利权人向交易相对方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补偿,或以其他优惠条件作为其不挑战专利权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专利产品相关市场对价的协议,法院应当主动加强审查、妥当处理,依法及时制止垄断技术行为,必要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移送涉嫌违法线索,促进技术成果公平有序转移转化。
(五)
聚焦制度机制创新,提升司法保障效能
1.优化案件管辖机制
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规制域外侵权行为。针对标准必要专利、跨境电子商务、互联网侵权等管辖权争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等确定的适当联系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案件管辖连结因素。在一起涉及境内当事人的欧盟注册商标域外侵权案中,苏州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分别适用欧盟法律与中国法律,确定涉案知识产权的归属及侵权责任,为“一带一路”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了示范样本。
2.完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灵活运用技术咨询、技术调查、专家陪审、专家辅助人、技术鉴定等技术事实查明方式,提升审判效率,缩短审理周期。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等共建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人才库和专家咨询库,吸纳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师等入库,并扩大专业领域人才覆盖面,尤其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种子基因等前沿领域,推动技术调查人才积极参与保全、勘验、调解、陪审、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推进技术专家资源全省共享与统筹调派,最大限度发挥技术专家作用。
3.健全协同保护机制
一方面,探索建立民事侵权与无效复审行政争议协同审理机制。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探索专利、商标侵权诉讼与无效行政审查程序联动机制以及权利人担保权利稳定的附条件判决方式,尽可能避免民事侵权案件因被告同步提起无效申请而导致诉讼进程拖沓、裁判标准不一等问题。另一方面,深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与公安、检察等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版权等行政保护部门的工作衔接,加强执法司法证据采信、侵权判定标准、损害赔偿确定规则、定罪量刑规则等问题会商研究,统一认识与标准。推动完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标准和审查起诉提级管辖机制,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经与公安、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协调后,提级审理部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尤其是涉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刑事案件,进一步实现民事刑事案件管辖协调统一,提升办案质效,增强保护效能。
4.加强高素质知识产权司法人才队伍建设
结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特点和创新发展实际,制定知识产权审判专业人才培养发展战略规划,打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深入推进实施精品审判工程,提升干警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努力实现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加强业务培训,与科技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沟通协作,组织专题培训、交流研讨等,提升审判人员在人工智能、算法、大数据等领域的技术素养。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专业人员和法院审判人员交流挂职等机制,促进执法司法能力提升与标准统一。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交流项目,不断提高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与影响力。
(六)
聚焦审判职能延伸,培育良好创新生态
1.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
通过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专业人员,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合规审查机制。常态化走访调研科技创新企业,及时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指导其通过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对创新成果研发过程证据予以固定,引导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布局、科技成果保护及转移转化能力。
2.促推企业加强涉外风险应对
推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重点产业行业协会等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处置机制,包括建立数字化平台,健全海外诉讼、贸易调查等信息跟踪和分析研判,主动识别海外知识产权机遇与风险,加强涉外法治服务人才建设等,适时发布风险信息、典型案例、工作建议,为企业安心“出海”提供服务保障,提升其科技创新、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和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3.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价值引领功能
充分发挥裁判规范引导作用,利用全省法院整体宣传资源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增进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认同和尊重。适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依托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科技创新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推进“点对点”精准宣传,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和法治环境。
五、结语
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二者缺一不可。知识产权既为创新赋权,又为产业赋能,是衔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纽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助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兴技术研发应用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坚实的裁判规则支撑,深化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