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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高法知行终688号

发布时间:2026-05-06 09:29:0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最高法知行终688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天津大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牟某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疆,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彦慈,北京君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天津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北京市中联创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新,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书,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天津大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公司)及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大某公司、名称为“基于导电回路机理的管路断开检测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3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奥某公司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2023)京73行初132号行政判决后,大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大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疆、符彦慈,被上诉人奥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新、曹某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172114****.1、名称为“基于导电回路机理的管路断开检测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9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30日,专利权人为大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共包含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一种基于导电回路机理的管路断开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用于检测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是否断开,所述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包括主管路,所述主管路上接有与发动机曲轴箱或进气系统相连的公接头,所述主管路上配置有连接端子;
  所述管路断开检测系统包括固定在主管路上以及至少一个连接端子上的断开检测线路,在所述断开检测线路上位于连接端子内部或公接头与连接端子的衔接处设有导电开关,在连接端子中插入公接头或者将公接头上的公接头锁环插入连接端子来导通所述导电开关,所述断开检测线路的两端分别与ECU单元的电源端和地端相连,且所述断开检测线路上设有与ECU单元的电源端相连的电阻单元,用于断开检测线路发生对电源短路和对地短路的情况实现诊断。”
  关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段、第[0007]段记载:“目前现有方案主要是不包含诊断系统,也有一些带诊断系统采用导电线,但是两端接头气路和电路分离结构,需要连接好曲轴箱通风管路后再连接导电线接头,安装繁琐,结构复杂,容易出问题。此外,这些已有诊断系统的导电线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导电线外部的塑料皮可能会产生磨损,使得内部的金属导线与其他零件接触,这对诊断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基于导电回路机理的管路断开检测系统,用于检测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是否断开,同时还针对线路所可能发生的短路现象做出了针对性的设计,使得本实用新型能够行之有效的监测管路系统是否有脱落现象。”
  关于本专利所取得的有益效果,本专利说明书第[0019]段-第[0022]段记载:“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施方案具有以下优点:1.导电线回路方案结构更简洁,正极开始于ECU的电源输入端,负极结束于ECU接地端,因此整个导电回路不需要在发动机周边找金属接地;2.回路中包含电阻,可以区分管路断开和曲轴箱通风管路的连接端子连接ECU正极导电线对地短路,或者可以区分管路断开和曲轴箱通风管路的连接端子连接ECU负极导电线对电源短路;即使产生对地/对电源短路,也能够检测出来回路是否产生断路现象;3.导线与ECU单元形成封闭回路,没有暴露在外的电线端,整个回路不受环境影响。”
  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49]段-第[0050]段在具体实施例一中记载:“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断开检测线路10中连接ECU单元的线路表面的绝缘层被腐蚀或磨损导致与其他汽车金属零件接触,有可能产生断开检测线路10的正极产生接地(即电源端接地)的情况,我们称之为对地短路。如果ECU内部采用上位电阻架构,如图3和4所示当曲轴箱通风管路接头连接ECU单元的正极导电线对地短路的时候,如图6所示,ECU单元检测到断开检测线路电压U_pcv接近0V。如果检测线路10中无电阻R_pcv,曲轴箱通风管路内部的导电线电阻几乎为零(可视为R_pcv≈0),则U_pcv电压接近0V;所以在发生正极对地短路的情况下,即使断开检测线路10异常断开,也无法准确诊断出故障。考虑到上述情况的发生,本实用新型在断开检测线路10中设置电阻R_pcv,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断开检测线路电压U_pcv=U*R_pcv/(R_ecu+R_pcv)。由于R_pcv自身具有一定的阻值,正常工作状态下U_pcv不会为0,而是具有一定的幅值,当断开检测线路10发生对地短路的情况,U_pcv=0,当断开检测线路10发生断开,U_pcv=U,如图7所示,从而保证了诊断的精准性。”
  2022年4月1日,奥某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奥某公司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文献US2003/0178015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9月25日。
  证据2:美国专利文献US2006/0017445A1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1月26日。
  证据3:中国专利文献CN103529346A,公开日为2014年1月22日。
  证据4:中国专利文献CN101833052A,公开日为2010年9月15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22年8月23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奥某公司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证据:GB18352.6-2016中国国家标准(2016-12-23发布,2020-7-1实施),并表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公知常识证据的第J5.14.2节、第J4.9.2节公开的OBD诊断系统的影响下可以发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022年9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导电回路机理的管路断开检测系统。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基于导电回路机理的管路断开检测系统,利用管体14将曲轴箱与发动机进气管相连构成曲轴箱通风管路,检测电路80与开关电路C1连接,当曲轴箱通风管路中某接头断开时,开关电路C1也随之断开,检测电路可检测该断开并发出警报信号提醒驾驶员。经比对,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管路断开检测系统均可检测曲轴箱通风管路是否断开,但证据1并不对检测线路的短路情况进行检测,即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断开检测线路上设有与ECU单元的电源端相连的电阻单元,用于断开检测线路发生对电源短路和对地短路的情况实现诊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区别特征均无异议,奥某公司认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断开检测线路在发生对电源短路或对地短路时检测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证据很容易意识到在对电源短路、对地短路时会影响曲轴箱断开检测电路诊断结果的技术问题存在,容易发现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大某公司认为奥某公司所说的技术问题引入了技术手段,实现短路检测的手段不是发明的关键,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用于检测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是否断开的管路断开检测系统中,如何提高断开检测线路对断开检测的准确性,从而提高对曲轴箱通风管路完整性检测的准确性。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在申请日之前,对曲轴箱通风管路进行断开检测是本领域的常见技术,但是并无证据表明在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认识到曲轴箱通风管路断开检测线路发生短路时会对通风管路完整性的诊断产生影响。公知常识证据中OBD系统可以对向车载电脑或智能装置提供输入或接收其指令的部件或系统进行监测,该输入或输出部件/系统是电子部件,监测的是输入部件或输出部件的故障,而本专利检测的对象是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其并不存在短路的问题;该标准第J5.14.2节中的对地短路或对电源短路等故障检测是针对输入部件(如各种车用传感器、电磁阀等)或输出部件/系统(如怠速控制系统、喷油器等),其所公开的均非针对某一检测电路本身的短路情况进行故障报警,因此,公知常识证据和本专利检测短路的对象不相同。另外,该标准第J4.9节仅表明需对PCV系统予以监测,并不涉及对曲轴箱通风管路断开检测系统进行监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公知常识证据不能容易地认识到曲轴箱通风管路断开检测线路发生短路时会对通风管路完整性的诊断产生影响。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06]段、第[0049]段-第[0053]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恰恰在于发现了曲轴箱通风管路的断开检测线路发生短路时会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这一技术问题,在发现该问题的基础上,本专利借鉴常见的短路检测技术,在断开检测线路上设置与ECU单元的电源端相连的电阻单元来提高断开检测准确性。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曲轴箱通风管路的断开检测线路的断开检测的准确性。
  证据2公开的检测器线路系统24是对将电流源Q馈送到负载装置V的供应线系统12的监测,供应线系统12是电路,而本专利的曲轴箱通风管路是气路,尽管二者均存在因连接处脱开而导致断开的问题,但供应线系统作为电路,其本身还存在气路并不存在的电路短路的问题。在证据2中,检测器线路系统24与供应线系统12相关联,所以与检测器线路系统24相连的中心抽头44处产生的测试信号P能反映供应线系统12的缺陷,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检测器线路系统24的短路会影响供应线系统12断开检测的准确性。因此,证据2并不能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曲轴箱通风管路的断开检测线路发生短路时会影响检测的准确性。证据3公开的线路故障诊断装置对导线2的故障和状态进行判断,与本专利的检测对象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不同,证据3中微控制器采集导线2所处电路中的A点电压,其中的对地短路和对电源短路的检测是对导线2状态的检测。因此,证据3不能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曲轴箱通风管路的断开检测线路发生短路时会影响检测的准确性。证据4涉及故障诊断电路,也不能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曲轴箱通风管路的断开检测线路短路时会影响检测的准确性。
  综上,公知常识证据、证据2至证据4均未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没有动机将现有的短路检测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1。因此,奥某公司基于上述结合方式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奥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5日受理。奥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奥某公司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和证据2-4均能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被诉决定认定的技术问题。在被诉决定亦认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7亦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奥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某公司一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奥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于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的整体技术构思相同,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及该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技术问题的发现是否足以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恰恰在于发现了曲轴箱通风管路的断开检测线路发生短路时会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这一技术问题”的认定不能成立,被诉决定认定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技术知识即可发现的。被诉决定并未从公知常识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而是认为奥某公司所提证据不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相关技术问题。然而,在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已经公开了检测电路的检测对象为曲轴箱通风管路完整性,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是否设置短路检测手段的情况下,检测电路的检测对象不同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前述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证据1时,能够知晓其中检测电路的作用即在于检测曲轴箱通风管路完整性,便已然存在保证检测电路准确体现曲轴箱通风管路状况的技术需求。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在此基础上其关于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亦存在错误,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创造性重新进行评述。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83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大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维持被诉决定。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曲轴箱通风管路的断开检测线路的断开检测的准确性”。而一审法院将技术问题转换为“只要是电路,就会短路,只要是检测线路就存在不可区分短路、正常情况的技术问题”,忽略了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核心是提高曲轴箱通风管路的断开检测的准确性,而非单纯的检测电路断开检测的准确性。(二)一审判决关于技术问题在现有技术中是否有技术启示的认定错误。对于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是否在现有技术中有技术启示,应当以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在申请日时的知识和能力就可以认识到来判断,而不能仅仅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或者作用来判断。在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奥某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4及公知常识均未记载曲轴箱通风管路的断开检测线路的断开检测可能不准确的技术启示。而由于被检测对象曲轴箱通风管路的特殊性,当断开检测线路系统要达到检测管路通断目的时,断开检测线路系统往往要与曲轴箱通风管路构成紧密结构,此时由于曲轴箱通风管路的特性,采用穿入、附接或嵌入其中的检测线路作为电路必然面临短路问题的认定是不成立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不会有动机将短路检测的装置和方法应用至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的管路断开检测中。(三)本专利已经迅速推向市场,国产品牌中70%到80%的车辆采用的是应用本专利的相关产品,本专利已经取得商业成功。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故应维持有效。
  奥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大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并均认可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同时确认本案主要争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其中关键是技术问题的发现是否足以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及本院已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更具体的说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否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首先是要正确识别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关键是要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会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某些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遍应用的有限手段,则通常应认定其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一般不足以使相关专利或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公知常识包括本领域中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一般说来,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既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也可以通过充分说明的方式证明。在判断创造性时要努力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的角度,尽量避免事后诸葛亮。对于某些发明创造来说,如果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发现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分析出导致该技术问题的原因所在,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申请日之前难以发现该技术问题,则即便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不宜仅据此否定该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或者说该技术问题的发现本身也可以使该发明创造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的整体技术构思相同,均通过在曲轴箱通风管路中设置检测电路的方式,使得在管路断开的情况下,电路亦断开进而发出警报信号,据此识别管路断开的情形。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增加了对检测电路的短路情况进行检测,即证据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断开检测线路上设有与ECU单元的电源端相连的电阻单元,用于断开检测线路发生对电源短路和对地短路的情况实现诊断”,也均认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技术分歧主要在于如何确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对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影响。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本专利公开的是一种基于导电回路机理的管路断开检测系统,其主要作用是检测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是否断开,即如果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断开则该断开检测线路必然断开,故可以通过该断开检测线路的断开推导出该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的断开,并便于对车辆的维修。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认识到该断开检测线路的断开并不必然意味着该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的断开,而本专利通过在“所述断开检测线路上设有与ECU单元的电源端相连的电阻单元,用于断开检测线路发生对电源短路和对地短路的情况实现诊断”,能够区分在该断开检测线路的断开后,进一步判断该断开检测线路是由于对地短路导致的该断开检测线路的断开,还是由于该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的断开导致该断开检测线路的断开,并由此判断车辆维修的紧急程度。由此可见,本专利发现用于检测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是否断开管路断开检测系统断开并不意味着曲轴箱通风管路系统必然断开,有可能是该断开检测线路由于对地短路导致的该断开检测线路的断开的技术问题,并由此提出了在“断开检测线路上设有与ECU单元的电源端相连的电阻单元,用于断开检测线路发生对电源短路和对地短路的情况实现诊断”的技术方案。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技术问题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问题,即不能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意识到该技术问题并提出或能够提出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尽管本专利解决该技术问题所使用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本专利发现了该技术问题并提出了如权利要求1所示的技术方案,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足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被诉决定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认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大某公司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大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错误,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3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天津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天津奥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朱世亮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技术调查官 邓学欣
  技术调查官  
  书记员 杜佳翼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