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机遇、挑战与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
陶凯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更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图为中关村展示中心“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主题常设展现场,一台配备灵巧手的机器人正在展示穿针引线。新华社记者 鞠焕宗/摄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驱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能。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关系最为紧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就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当前,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科技创新的战略性、国际性更加凸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司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力量,是需要深入思考和回应的重大课题。
一、根本遵循: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将“科技自立自强水平大幅提高”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党中央部署推动的系列重大改革,为新时代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地位作用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202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
(二)指明知识产权保护前进方向
201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202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深刻论述了科技创新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伟大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系统阐述了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的基本内涵和主要任务。
(三)部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改革
2017年11月,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要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抓紧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加强审判基础、体制机制和智慧法院建设。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优化审判机构布局,完善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确保案件审判质效。积极推进跨区域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完善裁判规则。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配套制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202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治理。
二、机遇挑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责使命
人民法院要准确认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形势、任务,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论述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进一步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关系密切
一方面,科技创新孕育和产生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孕育诞生,并随着科技创新的更迭逐步发展壮大。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知识产权涵盖领域持续扩展,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没有持续的技术进步,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发展得这样完备且充满活力。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激励和赋能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可以有效整合生产要素、激发创新活力,具有乘数和倍增效应,对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健全完善的专利制度极大促进了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从创新能力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5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创新指数排名首次跻身全球前十。从专利实力看,截至2025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达到532万件,其中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29.2万件。从科研潜力看,2025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达到39262亿元,多年稳居世界第二位。我国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2.8%,超过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平均水平。中国科技创新的步伐越来越快,优势越来越大。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势任务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
从推动高质量发展角度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可以从四个层面来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新质生产力的关系:加强科技创新制度保障,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离不开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保护企业产权,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也离不开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创新要素深度融合、创新资源有效配置,需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知识产权不仅是国内发展的“刚需”,也是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标配”,在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中发挥着导向引领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从推进高水平国家安全角度看,知识产权司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竞争和大国博弈的焦点。在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中,知识产权司法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特点
知识产权案件关系科技创新、公平竞争、文化繁荣、对外开放,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专业性、创新性、国际性。
一是案件复杂程度高。科技创新不断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也引发很多新类型纠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与科技发展、产业变革同频共振,需要准确把握新技术、新模式的内容,判断是否应当保护以及不同保护模式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二是牵涉利益大。首先,成本投入高。大部分关键核心技术或者高价值技术有赖于前期巨额研发投入。其次,市场价值高。具有领先地位的技术创新,可以迅速获得高额经济回报,并帮助企业实现长时间技术领先,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再次,对行业发展影响大。一些开创性、颠覆性技术,可以重塑行业和市场,迅速淘汰落后产业,领跑新的赛道。
三是关联案件多。既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又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合同民事纠纷,侵权诉讼往往引发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确认不侵权诉讼、垄断诉讼等关联诉讼;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往往伴随着民事侵权诉讼,民行、刑民程序交叉案件多;针对终端用户或销售商提起的批量维权案件频发。
四是国际关注度高。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相关国际条约的国内法转化为重要基础,是一套国际通行的规则体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占比高,当事人涉及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当事人在不同国家先后提起平行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见,司法裁判质效对全球市场竞争格局产生重要影响。
三、应对之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探索
面对科技创新和国际形势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人民法院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及时有效应对国际复杂局面。
(一)坚持严格保护
严格保护不仅体现在通过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保护制度,在案件审理中依法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保护,也体现在对违背诚信原则、滥用知识产权甚至恶意诉讼等行为依法及时纠治,确保侵权救济及时有效。
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保护。秉持激励创新、保护投入、促进转化的原则,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例如,在“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晰了再次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员工隐名设立同业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等问题,对类案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另一方面,要更加注重对侵权行为的惩治。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等救济手段,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一是彻底制止侵权行为。探索完善停止侵权判项的内容,实现彻底制止侵权的效果。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方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余元,细化和明确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违反判决义务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后果等。二是充分赔偿侵权损失。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企业核心技术,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惩处力度,认定侵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且设立以侵权为业的企业,与侵权企业构成共同侵权,判决连带赔偿1.59亿元。三是及时提供救济。充分利用临时禁令、先行判决、禁诉令等救济手段,提升司法保护质效。在“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40天内即公开开庭并当庭作出二审判决,明确一审法院可以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及时高效救济权利,避免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二)坚持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是创新主体的“护身法器”,又是影响公共福祉的“调节阀”。过度保护将窒息后续创新,保护不足则削弱创造动力,必须平衡好创新者、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利益。
一是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产业发展的关系。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集聚了海量数据,形成数据产品,数据权益保护纠纷快速增长。在“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经合法运营,累积了含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及评论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上述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前程无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供关联同步的技术服务,经企业用户授权获取、保存、使用该用户在原告网站账户内的简历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两案裁判体现出法院秉持利益衡量原则,既保护合法持有的数据,又立足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线,充分考量竞争行为手段的适当性与必要性,以及对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影响,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是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的原告赔偿被告合理开支问题。在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诉讼案中,乙公司作为知名科创企业,在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遭遇甲公司恶意提起诉讼,导致上市进程被阻。甲公司明知其权利基础不稳定,却以维权名义提起索赔金额达2300万元的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诚信原则,严重影响其他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40万元并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体现司法对此类诉讼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坚定态度。
三是处理好保护知识产权与规制非法垄断的关系。拒绝许可、提出不合理高价等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滥用,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认定。在“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科学合理界定相关市场,明确涉案专利并非生产某产品必需的技术,依法改判认定拒绝涉案专利许可不构成垄断行为。拒绝许可是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应有之义,只有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才构成垄断,否则将动摇市场经济的基石——交易自由,削弱市场经济的整体活力。
(三)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调解具有非对抗性、自愿性的特征和成本低、效率高、履行效果好的优势,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一是树牢实质解纷理念。坚持“如我在诉”,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争取“一揽子”实质性化解。在“mRNA骨关节炎药物”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涉案技术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引领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全面和解,解决了包括该案在内的三起诉讼,有效避免了后续衍生纠纷,有力推动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积极发挥各类调解组织职能作用。推动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协作解纷,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解决技术类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方面的职能优势,形成解纷合力。
三是创新司法调解机制和方法。建立院庭长带头办理并调解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工作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注重通过典型裁判及时传递司法导向,促进类案调解。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科技专家参与调解、协助调解的相关工作机制。积极邀请有关代表委员参与调解,吸收与纠纷有关的案外机构或者个人特别是科技专家参与调解。
(四)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方面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责使命。
一方面,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在“恩扎卢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专利权人提交了与涉案专利实验方法相同的补充实验数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的技术效果,且该技术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更为优越。二审法院认为可以允许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从而认定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强化了化合物药物专利保护,为国内外创新主体提供公平、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另一方面,要积极参加国际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与知识产权规则治理。人民法院要始终将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持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等公正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五)坚持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人民法院要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建设。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精、尖、新等特点,由专业化的审判机构集中管辖,更有利于统一高效解决专业领域纠纷和前沿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33个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1日成立以来,审理了一大批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改革试点成效初步显现。目前,也遇到一些瓶颈性问题,如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需进一步优化、“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人财物保障相对滞后等。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战略布局相比,我们面临“不进则退、慢进亦退”的局面,探索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以更好适应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战略需求,亟待成为重点推进的改革任务。
二是推动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很多挑战和困境需要从诉讼程序的角度去应对、破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起草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推动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合理规划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的管辖范围,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理模式;破解知识产权诉讼难点,完善知识产权证据披露制度、举证妨碍制度;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明确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连结点,完善有关涉外送达、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制度;对于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一审案件,建立相应的识别、处理规则,探索要素式、集中式、电子化等便捷审判规则;对于案情复杂、技术专业性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适用大合议庭审理模式;解决专利侵权与专利无效程序二元分立问题,完善专利侵权案件受理条件和裁判范围,等等。
三是培养高水平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点决定了急需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胸怀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要充分挖掘利用产学研各界的资源优势,为审判人员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业务培训,助力其提升理论素养和专业水平;在保持审判队伍稳定的同时,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不同部门之间人员交流机制,在审判实践中提升锤炼专业审判能力;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等学界开展深入合作交流,让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良性互动,借助学术科研力量提升审判水平,并为高等教育培养未来的专业化知识产权法治人才提供引导。
新时代,呼唤知识产权司法事业迈进新阶段。新征程,期盼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实现新发展。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以法治之力赋能科技创新,以法治之力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以法治之力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为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贡献知识产权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