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相关性对改进动机认定的影响
——(2023)最高法知行终182号
【裁判要旨】
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发明所关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目的缺乏内在关联性或者存在反向技术教导,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难以产生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起点进而完成发明创造的改进动机。
【关键词】
行政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创造性 改进动机 技术问题
【基本案情】
东莞某建筑公司系专利号为20172181****.3、名称为“板件伸缩连接结构及电梯伸缩轿厢”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电梯伸缩轿厢,并具体限定了立方体形轿厢的结构、顶盖组件和底盖组件及侧壁组件之间均设有如权利要求1和2所述的板件伸缩连接结构。具体为:“3.一种电梯伸缩轿厢,包括顶盖组件,底盖组件和侧壁组件;所述侧壁组件围成立方体柱形腔,所述顶盖组件和所述底盖组件分别置于所述侧壁组件顶部和底部,从而围成立方体形轿厢;其特征在于,所述顶盖组件,所述底盖组件和所述侧壁组件均设有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件伸缩连接结构。”
2021年2月4日,江西某设备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095****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公开了一种电梯轿架系统用的轿架梁体,特别是一种组装式长度调节型电梯梁体,适用于各种电梯的轿架结构。目的是提供一种长度调节型电梯梁体,结构设计合理,调节灵活,拆装方便,在提高其使用性能的同时,有效地克服了现有固定式梁体存在的不通用、易积压的缺陷,充分满足电梯梁体设计的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三化要求。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4369****的实用新型专利,其公开了一种电梯轿厢,由轿厢框体和轿顶形成一个稳固的轿厢架,开门机装置、电气设备以及轿壁各自独立固定在轿厢架上,在轿内可以方便对轿壁进行拆装。这样便解决了轿壁更换的难题,同时也解决了小井道轿壁安装困难的问题。
2021年7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12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4-15的基础上维持有效。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4公开的内容可以显而易见的获知电梯轿厢的结构,故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东莞某建筑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东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东莞某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18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江西某设备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考察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要考察的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能否产生动机去对其进行改进,而不是在知晓了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之后,再去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改进的可能性,否则将陷入后见之明的判断误区。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梯伸缩轿厢,通过在轿厢顶盖组件、底盖组件和侧壁组件上设置板件伸缩连接结构,实现对轿厢尺寸的放大或缩小,从而实现一梯多用的技术效果。根据证据4公开的内容,其发明目的是尽量避免对电梯轿厢进行整体拆卸。本领域公知,电梯的尺寸是严格与井道尺寸相匹配的,当证据4不存在将电梯进行整体拆卸的情况下,它的轿厢尺寸显然仅与原井道匹配即可,不存在对其电梯轿厢尺寸大小进行调整的必要。证据3给出的是对电梯梁体进行调整的可伸缩结构,以解决电梯梁体不能通用化的技术问题,并未给出对电梯轿厢尺寸大小进行调整的技术教导。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证据4中的电梯轿厢尺寸大小进行调整,以满足一梯多用的技术需求,现有技术亦未给出对电梯轿厢尺寸大小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