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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供应企业要求用户提前申报用气计划并收取偏差结算款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时间:2026-09-09 09:48:03 作者:欧宏伟 罗素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天然气供应企业要求用户提前申报用气计划并收取偏差结算款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25)最高法知民终950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由下游工业用气企业针对上游天然气供应企业提起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件。本案明确了天然气供应企业要求用气方提前申报用气计划并收取偏差结算款具有正当性,一般不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于厘清行业惯例与垄断行为的边界、规范公用事业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基本案情如下:云南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某公司)系云南省腾冲市一家从事生物医药原料提取的生产企业,腾冲某石油昆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冲昆某燃气公司)是当地唯一的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2022年8月,双方签订《燃气供用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罗某公司需按年度、季度、月度提前申报用气计划,并设置了偏差结算条款,即当罗某公司实际用气量低于申报计划量时,需按差额部分气量金额的30%支付偏差结算款;当腾冲昆某燃气公司实际供气量低于计划量时,同样需向罗某公司支付偏差结算款。合同履行期间,罗某公司多次出现申报计划用气量与实际用气量严重不符的情况,累计产生较大金额偏差结算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引发诉讼。此后,腾冲昆某燃气公司以罗某公司未支付偏差结算款等为由停止供气。
  罗某公司遂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腾冲昆某燃气公司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拒绝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请求判令腾冲昆某燃气公司恢复供气、赔偿损失并确认相关合同条款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腾冲昆某燃气公司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驳回罗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第一,要求工业用气企业“提前申报用气计划”和执行“偏差结算机制”不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首先,天然气作为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特殊商品,其购销和输送具有显著的物理排他性和容量限制,长输高压管网的精准调度要求下游工业用户提前申报用气计划。上游气源企业采购天然气适用“照付不议”条款系行业惯例,下游工业用气企业报送年度、季度、月度用气需求计划,是保障管网安全、稳定获取低价气源配额的刚性要求。其次,腾冲昆某燃气公司并非完全禁止下游企业用气计划的调整,在不突破年度总气量约束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申请向上游报批调整月度用气计划,还配套建立工业用户之间气量调剂机制,操作层面具备了一定的弹性。最后,罗某公司产生高额偏差款的根源系自身对用气量预估的失准,与供气企业定价机制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二,上下游偏差结算收支差额不能认定为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气源企业签订的购气合同和与下游工业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在计量周期、风险范围、计价标准上存在天然差异,两类合同中的偏差结算金额不完全相等实属正常现象。结合最近三年半的完整结算数据,腾冲昆某燃气公司向下游收取偏差款总额与向上游气源企业支付的成本仅存在极小差额,不存在系统性攫取垄断利润情形。第三,腾冲昆某燃气公司暂停供气具备正当理由,不构成拒绝交易。一方面,根据查明的事实,罗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拖欠腾冲昆某燃气公司的燃气费,且已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腾冲昆某燃气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履约能力。另一方面,罗某公司自2024年6月后未再向腾冲昆某燃气公司申报用气计划,导致腾冲昆某燃气公司无法将其需求纳入向上游申购计划内用气的配额中。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腾冲昆某燃气公司不存在罗某公司诉称的上述三项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腾冲昆某燃气公司作为云南省腾冲市唯一一家负责提供天然气供应的经营企业,在确保当地供需总量平衡的目标下,如何更有成效地做好提前预测和精准规划,仍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腾冲昆某燃气公司应尽到公用事业经营者的企业职责,后续可进一步采取必要举措强化经营管理的规范化与透明度,尽可能让下游用户不因“偏差结算”机制增加经营成本。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在判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附加的交易条件是否构成“不合理交易条件”时,应结合商品特性和合理行业惯例进行综合分析,避免将符合行业特性和合理行业惯例的交易条件错误定性为违法垄断行为,造成“假阳性”错误。在此基础上,二审判决也对天然气公用事业单位后续如何进一步规范化经营给出明确、具体的指引,对规范公用企业经营行为边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一定指引意义。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